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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光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今日對臺灣新光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處分,金管會於100年專案業務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應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核處立即改正,併處罰鍰新臺幣120萬元整。
一、裁罰時間:101年9月21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臺灣新光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該公司透過關係企業招攬財產保險業務,並委託關係企業內務人員檢核要保文件並代為簽署,致簽署人有未能親自執行簽署業務;有未具產險業務員資格即從事財產保險商品之招攬行為,分別核與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39條第21款及第16款規定不符,應依同法第167條之2規定核處立即改正,併處罰鍰新臺幣120萬元整。
五、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險經紀人辦理保險業務應確實依保險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應加強公司治理、法令遵循及內部控管,以共同維護保險市場秩序。
聯絡單位:保險局產險監理組 楊科長恭尊 聯絡電話:8968-0775 begin_of_the_skype_highlighting 免費 8968-0775 end_of_the_skype_highlighting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youblessed-anim1a 

簡單地說~就是XX保險經紀人公司,

不是台灣人壽,也不是新光人壽喔!

因為公司簽署人沒有親自執行簽署業務,

且從事財產保險招攬工作的人沒有執照,

所以金管會核定立即改正,併處罰1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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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佩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