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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已進入11月了,剛過了立冬, 再來就是要好好努力! 10月接了講師,讓自己的想法可以和大家近距離的溝通,期待幫助更多人
集中,聚焦,靜思~ 最深刻觸動你心和靈魂的事物, 傾聽你此時此刻最想完成的事是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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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保險]保單條款介紹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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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整併主角 壽險擔綱

【經濟日報 記者吳靜君/台北報導】2015.07.16

資金運用彈性、靈活的壽險公司,不僅業績亮眼,擁有一定規模壽險公司的金控公司,與銀行搭配的模式,更讓資產規模與業績成長的速度,遙遙領先同業。盡快尋找擴充壽險部門的機會,已成為金控業者擠入前段班的主要策略。
就目前的情況來說,除中信金併購一度悔婚的台壽保之外,兆豐金董事長蔡友才也把「找一家中型保險公司來擴大規模」,視為當務之急。業績表現在金融產業中出的壽險業,儼然當前政府推動併購政策的希望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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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壽活化保單 熊明河:不盲追FYP

蘋果日報/林巧雁

2012.07.10

提供55歲以上壽險客戶 轉年金險健康險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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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生存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三條 

受益人申領「生存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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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失蹤處理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第十二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二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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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八條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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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六條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的利率計算(不得超過本保單辦理保單借款的利率)。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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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保險範圍

第四條 

(依保險給付內容訂定保險範圍)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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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契約撤銷權

第二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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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數的人買保險~

過去是和熟人買,如今買保險的管道多了許多~像:金控後的銀行就是

其實”保險”是個契約行為,一個”未來保證”,

重要的是~~~~~

買之前您看過”保單條款”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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