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八條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契約的終止
第九條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的利率(不得低於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附表。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條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日(不得少於五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日(不得高於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說明]
第八條說的是: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也就是:買保險時都要填寫”要保書”等文件,其中最重要的是~“告知事項”
這部份是保險公司針對客戶的體況和過去病史等所做的詢問事項,
並不是每個客戶都需要去體檢,保險公司是依據客戶的告知事項來做書面審核,
除了固定的抽檢之外,如果客戶非高額保險,也非體況或年齡的問題,
大都以要保文件做為核保依據,只要收到首期保費,該保單就已生效了!
保險公司是認為客戶一定會誠實地告知自己購買保險時的體況,
但不免~~會有一些鑽漏洞的人,如客戶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
或未能誠實地告知自己現今的體況,
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保險公司於知情時得解除契約,
縱然是保險事故發生後也是可以不賠。
保險公司對於這項契約的解除權~
自保險公司知道客戶隱藏告知事項一個月之內可以解除保險契約;
或至保險契約訂立日起二年後不行使而消滅該解除權.
第九條說的是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也就是要繳保費的人)可以隨時終止保險契約,
只要填寫”終止契約申請書”送達保險公司就可以生效.
實務上保險公司接獲此書面通知時,只要客戶的保單繳交一年以上,
有保單價值金時需在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給客戶;
如果超過一個月的時間時,保險公司需按日加計利息給客戶,
其利率不得低於年利率一分(即10%),各保單的解約金表都會附在每個保單中.
第十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於發生保險事故時在於其知道之日起趕緊通知保險公司
(不得低於五日內),實務上:客戶只要發生保險事故時一定會儘速通知業務人員,
業務人員都會請客戶屆時準備那些文件,以利將來保險理賠的申請事宜.
保險公司在收妥相關理賠申請文件時,最遲應於15日內將理賠金交付給客戶;如果有一些可以歸究於保險公司來不及於15日內交付理賠金時,
超過的時間就要加計利息,其計算的年利率是以一分計(即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