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

保險範圍

第四條 

(依保險給付內容訂定保險範圍)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五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日(不得低於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日(不得低於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日(不得低於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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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第四條說有關於保險範圍~

也就是:保單中被保障的範圍,

簡單地說就是發生何種情況時,保險公司會給錢的意思.

這要看實際核備的商品是什麼,各公司在放入此條款中.

  

第五條說的是有關於保費的繳交等相關事宜~

在客戶投保時都會填寫要保文件並附上轉帳授權書或信用卡授權書,

也就是第二期以後的保險費可以由客戶約定的方式和帳戶中來進行扣款(實務上~保險公司會在應收日的前一個月, 就先行寄通知給客戶,

通知客戶他會在何時去跟您的銀行扣款,請事先將保費存入該帳戶中),

當然您也可以請”收費人員”來收款,但現今因為人力成本高昂,

目前保險公司都會請客戶用轉帳的方式,可以有1%的保費優惠;

當保險公司扣到款項時,會給客戶繳納保費的證明文件.

 

如果到期應繳而客戶尚未繳納,且該客戶繳保費的方式年繳或半年繳時,

保險公司會寄發”催告函”給客戶,通常這文件是以”掛號”的方式,

主要是要確認客戶收到催告函的時間,

因為是以催告函到達的翌日起算30天內為寬限期,也就是說:

催告函到達的隔天起30天內將保費繳給保險公司,

保險效力不會因保費的晚繳而失效;(也就是會賠之意)

 

如客戶的繳保費方式採用季繳或月繳,那保險公司不會另外寄催告函給客戶,它的寬限期計算是直接以保單上之應繳保費日期的隔天起算30天為寬限期,如果客戶超過了寬限期而沒有繳費,保單就會停效.

(實務上~還要看客戶的保單繳了幾年,有沒有現金價值,

當初同不同意自動墊繳來決定,保單會不會因為這次沒繳而馬上停效).

 

保險公司對於發生保險事故時是否是在保單的寬限期內,

如果~那保險公司會理賠應賠的保險金額,

會扣除本期應繳保費及滯納利息;

如果超過寬限期而發生事故時,那保險公司就不賠了!

所以~~權利是保險金額,義務就是要繳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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