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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對部分網路論壇質疑金管會插手醫療業之說明

保險業資金運用,除需符合保險相關法令外,仍須依據被投資對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相關法令辦理。現階段依衛生福利部相關法令規定,長照機構須以財團法人方式設立,保險業可以透過提供不動產等設施出租方式與長照機構合作,但並無法直接投資設立醫療機構或長照機構,至於未來保險業等民間資金得否投入及如何投入相關社會福利事業,仍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法令規定及政策方向而定,本會係採取配合各產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政策方向之原則辦理。網路論壇所述金管會插手醫療業部分,顯有誤解。
保險業為滿足高齡化社會的保險商品需求,於84年開發我國第一張商業長期照護保險商品,提供民眾移轉長期照護服務財務支出之工具(目前市場上之商業性長期照護保險商品皆以現金給付方式設計),迄今已有近20年的發展歷史,而金管會目前對於商業性長期照護保險推動之方向,在於配合未來政策性長期照護保險之實施,補足政策性長期照護保險中須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或不給付之部分,提供經濟能力許可之民眾在基本保障之上自行規劃更周全的保障(由消費者依自己的意願決定是否投保,故不會使用到健保或政府財源)。因此,商業性長期照護保險之推動並不會與政策性長期照護保險產生扞格,亦不會涉入政策性長期照護保險之運作,反而有助於建構更完整之長期照護體系。
聯絡單位:

保險局財務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799

           壽險監理組 (02)8968-0371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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