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新聞
吳○○君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為金管會)近日對吳○○君作出處分,渠有違反行為時保險法第163條第2項規定之情事,核處罰鍰新臺幣90萬元整。
二、 受裁罰之對象:吳○○君
三、 裁罰之法令依據:100年6月29日修正前保險法第163條第2項及第167條之1規定。
四、 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吳○○君於97年10月間推銷未經本會核准之美國國際投資人信託公司保險商品,核有違反行為時保險法第163條第2項所定「不得為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業經營或介紹保險業務」之情事,依行為時保險法第167條之1核處罰鍰新臺幣90萬元。
五、 其他說明事項:案關違法行為發生於97年10月間,爰經依據行為時保險法處以行政罰。本會為促進保險市場秩序、維持保險市場安定,進而保障消費者,100年6月29日修正發布保險法第167條之1規定:「為非本法之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代理、經紀或招攬保險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故自修法後,是類違法情事將科以刑事罰則,金管會呼籲民眾切勿以身試法。
聯絡單位:保險局綜合監理組
聯絡電話:8968-0331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我的提醒]
古有云:”君子愛財取之有道”,
不論您從事何種行業,擔任何種職務,
了解您相關的法律與規定是十分重要的.
之前有些保險業務人員因為保險業務推展不易,進而推銷國外保單,
主要是:保費低,佣金高;
但因這些商品都未經主管機關的核准,
如有爭議時,消費者的權益就會受損!
過去因為只有行政處罰,所以有許多業務人員就挺而走險!
如今法令有修正,
如:業務人員推廣未經金管會核准的保險商品時,
將會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不得不慎喔!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