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分享新聞

稅務問答/配偶留學住宿費 不得列報扣除額

經濟日報 2012.09.03

永康區林小姐:本人配偶留學英國的住宿費以及受扶養妹妹在臺北求學的租屋費用,可否申報綜合所得稅租金支出扣除額?申報時應檢附的文件有哪些?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6規定,林小姐配偶留學英國住宿費,以及妹妹在臺北就學租屋費用,各因不符合「在中華民國境內」及「受扶養直系親屬」之要件,不能列報扣除房屋租金支出。至於符合前述規定的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申報時應檢附證明文件如下:(1)承租房屋之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之付款證明影本(如出租人簽收之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2)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課稅年度在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之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佩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