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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撒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保險經紀人、代理人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處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為金管會)今日對以撒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保險經紀人、代理人公司(詳附件)作出處分,該等公司未依規定繳存保證金,且辦理停業已超過1年未辦理復業,應依保險法第163條第5項及第167條之2規定廢止許可登記,並註銷執業證書。
一、裁罰時間:102年12月6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 6家保險經紀人、代理人公司(詳附件)。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第5項、第167條之2、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17條第4項、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17條第4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按保險法第163條第5項規定:「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四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已領有執業證照之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應於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繳存保證金並投保相關保險;屆期未辦理者,由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以撒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保險經紀人、代理人公司(詳附件)迄未依規定繳存保證金,且分別於100年1月17日等日期(詳附件)辦理停業,迄未辦理復業,停業期間已超過1年,核與前揭規定及同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17條第4項及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17條第4項規定不符,應依前揭規定及同法第167條之2規定廢止許可登記,並註銷執業證書。
五、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險經紀人、代理人執行業務應確實依保險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應加強公司治理、法令遵循及內部控管,以共同維護保險市場秩序。
保險局綜合監理組
8968-0782
以撒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保險經紀人、代理人公司名冊
序號 | 受裁處之對象 | 停業日期 |
1 | 以撒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 100年1月17日 |
2 | 德安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 97年8月14日 |
3 | 友齊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 99年10月2日 |
4 | 福田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 97年6月1日 |
5 | 漢揚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 | 98年11月9日 |
6 | 立城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 | 98年1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