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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交際費列報 應注意限額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2014.03.17
台南市某診所朱先生

執行業務者的交際費,是否可以全數列報費用?


南區國稅局台南分局答覆

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執行業務者列支之交際費,經取得合法憑證並查明與業務有關者,准予核實認定但全年支付總額,不得超過按核定執行業務收入之下列標準:

(1)建築師、保險業經紀人:7%。

(2)律師、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技師、地政士:5%。

(3)其他:3%。因此該診所可列支之交際費應依其業務收入3%為限,執行業務者列報交際費用時,應注意限額,以免超限部分被剔除。
【2014/03/17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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