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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 優先由勞退準備金支付

工商時報/林淑慧

2013.01.29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昨(28)日表示,企業若有員工辦理優離優退等情況,必須發放退休金給員工,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企業應該要優先沖轉職工退休金準備,或改由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項下支付,若有不足,才可以做當年度費用處理。

國內景氣低迷,近年來企業辦理裁員、資遣的情形時有所聞,無論是裁員、辭退、辦理優離優退等人事精減案,企業須發放職工退休金或資遣費時,財會人員常詢問退休金是否能做為當年度費用申報,國稅局因此發布新聞稿說明。

國稅局官員表示,在94年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企業可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每年為旗下員工預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並以公司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專戶名義,存儲至勞委會指定的金融機構,例如中央信託局的專戶,而所提撥的金額可以全數在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

萬一提撥金額不足以支付員工退休金,財政部已依據現行所得稅法,做出明確核釋,當企業與勞工約定結清保留工作年資的退休金,應依所得稅法第33條第3項規定,應先由勞工退休準備金項下支付或沖轉,若有不足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不可以全部都認為當年度費用。

舉例而言,甲公司截至100年底為止,總共為員工提撥922萬元的勞工退休準備金,當年度有一員工申請退休,甲公司須給付的退休金達1,022萬元,而公司預先提撥的勞退準備金不足以支付,甲公司必須先沖轉勞退準備金922萬元,不足的100萬元,才能以其他費用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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