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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出售因行使被繼承人所遺債權而取得之不動產,尚無排除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適用

財政部

2013.01.3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所有權人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皆應依法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如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即符合本條例第5條第6款之規定得予排除課稅。
該局說明,依前揭條例規定,因繼承或受遺贈之房屋或土地,係屬合理、常態、非屬為投資規劃取得之不動產,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於取得後2年內出售,免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如被繼承人死亡前與他人訂定買賣契約,購買某不動產,迄死亡時尚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其繼承人係繼承請求移轉登記之債權,尚非不動產所有權,嗣繼承人如於2年內出售因行使債權而取得之不動產,尚無前揭排除課稅規定之適用,應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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