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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匯兌損益 實現才申報

經濟日報/陳美珍

2013.05.06

日圓持續走貶,與日本往來密切的貿易商產生明顯的匯兌損益。財政部提醒,目前正值所得稅申報期間,日圓匯價變動導致企業出現匯兌損益,須以實現者才能申報,僅帳面價值改變者,免列報損失(或所得)抵(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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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強調,營利事業一般均有既定的訂價策略,因匯率貶值致生產成本降低時,應配合調整售價,並確實申報營業毛利。以外幣做為收付工具的應收或應付款項,若因匯率變動造成債權、債務差額,應在實現當年列報兌換損失或收益。

業者自國外進、銷貨時,入帳與結匯所產生的兌換損益,應列為當年度兌換盈益或虧損,可免再調整其外銷收入或進料、進貨成本。

例如甲公司101年度進口日系商品,應依進口日的日圓匯率換算新台幣金額記帳,因日圓貶值,甲公司實際支付貨款時,因日圓入帳匯率高於結匯匯率所產生的收益,甲公司應就已實現部分列報兌換盈益,免再調整進貨成本。

換言之,營利事業向國外出口或進口貨物時,是以出口或進口時的匯率換算新台幣的外銷收入或進貨成本入帳,因此近期這波日圓貶值,向日本進口的廠商,確實可因進貨成本降低而受惠,建議日系業者應配合反映降價。

北區國稅局亦指出,因日圓貶值而受惠的企業,應依規定計算入帳,以免日後遭國稅局查核補稅,甚至發生違章因而受罰。

國稅局舉例,A公司在2012年11月5日進口商品一批,交易總額為1,000萬日圓,當日日圓匯率為0.3661,A公司11月5日進貨入帳金額即為新台幣366.1萬元;A公司11月30日時先支付貨款800萬日圓,結匯當時,日圓匯率為0.3537,此時即實際產生新台幣9.92萬元的兌換收益。至於尚欠貨款200萬日圓,若A公司至12月31日仍未支付,當日日圓匯率為0.3384,產生兌換盈益新台幣5.54萬元,即屬匯率調整產生帳面差額,免列當年度收益。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兌換盈虧的計算方式可採先進先出法或移動平均法,並以實現者為限;列報兌換盈虧應有明細計算表以資核對,以免發生爭議或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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