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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貨物改用途 未補稅擬罰

工商時報/林淑慧

2013.10.18

免稅貨物改變用途卻未補稅者,未來要面臨罰則了

財政部賦稅署昨(17)日表示,對於拍賣或變賣未完稅的免稅貨物,或將免稅貨物移作他用,卻短漏報繳貨物稅者,已明訂罰則入法,並獲得行政院院會通過,近期將送立法院審議。

進口貨物依法必須繳交進口關稅及貨物稅,不過基於社會福利或扶植產業等需求,具有特定用途的貨物,可享有免稅待遇,例如公共運輸之用的車輛、農漁業所使用的燃料油,都可以免稅。

不過,財政部在稽徵實務上,經常發現免稅貨品被移作他用,甚至被轉賣給他人,使用人卻未依法申報繳納貨物稅。因此,財政部決定修法,明訂補報繳貨物稅的納稅義務人,以及短漏報的相關罰則。

賦稅署官員表示,依據現行貨物稅條例,對於被法院拍賣、變賣的未完稅貨物,過去並未規定誰要補報繳貨物稅,這次修法明訂,未來取得拍賣物的買定人或拍定人,必須負起補報繳貨物稅的責任。

至於何時要補稅,官員指出,確定買下拍賣物的納稅人,必須在提領法拍物之前,完成申報繳稅,才能把貨物領走;若是取得法拍物之後又轉讓,也必須在轉讓起30天內依法補稅。另外,若是被移作他用的免稅貨物,使用人也必須依法補稅。

官員舉例,進口商甲君引進驕車一台,賣給乙公家單位,原本的用途是作為警備車,依法可免稅;不過,乙單位後來將該車輛轉用為首長座車,就必須申報補繳貨物稅。

財政部表示,這次修正貨物稅條例,是基於健全貨物稅稅制,以及確保國家稅收,後續將積極協調立法院各黨團,以儘速完成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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