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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使老有所終      

【2011-08-01 01:12 工商時報╱社論】
禮記禮運大同章:「故人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使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 ,矜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其中「老有所終」即指讓老年人能夠安養晚年。老人安養問題對於台灣社會已經不容忽視,因為台灣社會人口老化速度十分驚人。民國70年時,台灣的老化指數僅14%,去年則已達68.6%,不到30年間上升了54.6個百分點,其中近3年間就大升10.5個百分點。65歲以上老人在99年底人數達248萬7,893人,占全部人口的10.74%按照聯合國定義,一個國家(地區)65歲以上人口占總人口超過7%,即稱為「高齡化社會(Aging society)」,因此台灣不但已經是個高齡化社會,而且還是老化速度極快的社會。老人安養若不及早妥適規劃,將是社會安全問題的未爆彈。

 

 

 

 

 

對老人安養的重視,絕非只是各黨派政客們每逢大選才提的「老人年金」、「老農年金」加碼,而應有全面性的規劃與執行。政府對老人安養的規劃與介入,已經逐漸成為政府在國防、外交、治安之外的新增天職。民國98年的「老人福利法」乃因而制訂,其內容範圍雖然廣泛,但卻多為綱領式的指導原則。


傳統社會的「養兒防老」,原本是民間自發性的老人安養制度,既不增加政府財政負擔,也讓老年人在含飴弄孫中得到尊重、喜樂與照護。這原本是最理想的「老有所終」情境與制度,然而由於社會工業化與都市化的興起,在不知不覺中,這個「養兒防老、含飴弄孫」的溫馨制度,已經不可能普遍存在。由於社會變遷的速度太快,傳統的「養兒防老」竟有轉成「防兒啃老」的現象:老人家不但無法倚靠兒孫孝養,反倒要資助兒孫生計;這樣的「蠟燭兩頭燒」,上焉者的老人家還得善終,下焉者則不時傳出子女爭產,甚至忤逆攻擊老人家的人倫悲劇。此外,在工業化與都會化的大環境下,年輕人在都市忙於工作以求餬口,老人家留守家園淪於貧病交迫,亦時有所聞。


另外,由於人口老化速度實在太快,以及前述「養兒防老」社會安全制度的崩潰,目前佔全部人口10.74%的65歲以上老年人,除了領取月退俸的退休公務員之外,多半都未及做老年生活的財務與健康規劃,尤其在防老規劃的商業保險上普遍呈現不足現象。並且,以65歲的高齡,從商業保險的標準而言,都是高危險群,常遭拒保,即使被接受投保,其所負擔之保險費率也令人咋舌,甚至理賠條件也更為嚴苛,因此電視廣告上的「保證保」老人保單,並不表示「保證理賠」;畢竟保險公司是營利事業,而非慈善機構。


因此,在政府沒有積極協助、兒女無以為賴、商業保險又像吃角子老虎的環境下,民眾只好自力救濟。民間的老人會或老人互助會乃油然而生,但其中良莠不齊,有真正互助、互惠、互利者,也有以保險詐財吸金者。政府既然還無法提供完整的「老有所終」制度,就應當對民間自力救濟的團體有所規範,至少應有專責管理機關與完備管理法令,而不是平時令其自生自滅,出事時再互相推諉卸責。


事實上,關於保險事業的源起,雖然眾說紛紜,但其中最被接受的一種說法,是起源於早期西方宣教士到各處傳教,因交通不便、旅程遙遠、宣教當地的文化及政治差異等因素,宣教士的生命安全風險極大,因而各宣教士的家庭,定期將教會給宣教士的津貼中拿出一小部分作為互助金,以眾人之力幫助遇難之少數人,形成類似今日之互助保險公司(mutual life)或保險合作社,參與者均持有部分之股金。今日的老人會或老人互助會,若健全經營,則與前述保險事業之起源極為近似。


依照現行法令,保險業是高度管制的行業,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保險業務者,應勒令停業並罰鍰(保險法第166條);非保險業經營保險或類似保險業務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萬元以上之罰金(同法第167條)。另依保險法第136條規定,保險業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或合作社為限。換言之,現行法令允許會員制的保險合作社存在,然而依據同法第137條授權訂定的「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卻只允許申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制的保險業,其設立門檻為新台幣20億元。老人會或老人互助會要自行設立保險公司來自保,事實上不可行。無論從設立門檻或組織型態,都與老人會或老人互助會的保險互助本意不符。


從另一個角度來看,老人會或老人互助會是老年人自力救濟的老人安養團體,保險只是其中的一種功能。與其寄望保險法修法,不如由職司老人福利的內政部在「老人福利法」設置專章,將老人會或老人互助會予以嚴格規範,對其得辦理或不得辦理之事項明確條列,並將有關互助保險的部分排除保險法的適用,讓不被商業保險接納的老年人可以用互助保險方式得到適當的保障。大選將至,這248萬張老人選票總該照顧照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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