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處理一個Case,一個為了省成本所造成的遺憾!

中小企業經營都是將本求利,斤斤計算的,

公司的團體保險~

如要將”職業”上可能遇到的風險”依法”全轉給保險公司來承擔,

加上人員上的平均年齡等逐年上升,

還有前些年的經營上風平浪靜等;

企業主開始會有”保險費可否省下來”的念頭!

 

當員工發生腦溢血死亡時,第一時間承辦人員跟我聯絡,

我的回答是:”不賠”!理論上~這樣在業務上,我是可以置身事外的!

但我這個人就是比較雞婆,而且過去大家都有不錯的情誼,

周一早上十點半,我出現在對方的公司裡,將所有細節了解一次,

並將相關和老闆有關的責任解釋一次並計算身價.

您知道這身價要如何算嗎?

 

[案例]A君服務於公司已12年又27天,月薪6萬,

某天腦溢血送醫途中不治身亡!

1.公司有買”雇主補償責任保險”,

   因為腦溢血非意外事故,所以不賠.

2.勞基法的59條和60條的規定

第 59 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

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

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第 60 條

雇主依前條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

企業主對於員工身故是有法律上的責任的,

分成”職災”和”非職災”,喪葬費一律為五個月平均工資,

職災的死亡補償為40個月,非職災是30個月.

所以這老闆依法需給員工@6萬X35個月=210萬

3.老闆依規定有幫員工投保勞工保險,

其勞保上可向勞保局申請死亡給付.

因員工死亡時投保年資尚未滿15年,

故不符勞保年金制中”遺屬年金”請領的規定,

只能改用一次金方式給付之,

所以喪葬津貼5個月+死亡補償30個月=35個月,

最高投保薪資為43,900元,可向勞保局申請的金額為1,536,500元

4.所以老闆對員工的法律責任為2,100,000-1,536,500=563,500元

5.其他就是看老闆的道義和財力.

 

一個平常每月賺6萬的男生,以現今的經濟條件來看算是不錯的收入,

可是如果您知道:

他已婚,又有一個小六的小孩,父母也健在,約60幾歲時,

死亡的”法定身價”是210萬!

您有沒有什麼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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