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新聞

雙重國籍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仍需報稅

聯合報/莊瑜敏

2012.05.10

梁先生問:我在美國出生,具有台灣及美國雙重國籍,之前長年在香港工作,但我去年回台灣,最近看到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的消息,請問如果有外國籍,是不是就不用申報所得稅?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莊瑜敏會計師答依所得稅法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若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應於每年5月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依照累進稅率5%至40%來計算及繳納稅捐。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不論是否為本國籍,如有中華民國來源的扣繳所得,只需於受領所得時,直接由扣繳義務人從給付金額中扣取稅款,除有非扣繳範圍的所得之外,不必再進行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也無累進稅率之適用。

稽徵機關並不是以國籍作為區分為居住者或非居住者的標準,所得稅法所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包括兩種情況:第1種是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另1種是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實務上,稽徵機關常將有戶籍、且當年度有居住事實者,視為符合「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條件。

梁先生去年回台之後,在台灣設有戶籍,即使梁先生於100年課稅年度內在台未居住滿183天,稅捐機關也會認定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即應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繳稅;若梁先生於100年度無戶籍,但在台居留滿183天且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則應辦理結算申報納稅。

若梁先生屬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除需辦理結算申報,尚應注意基本所得稅額的相關申報規定。若梁先生同一申報戶全年取得之海外所得(包含港、澳地區)達新台幣100萬元者,應將其海外所得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再計算是否尚須另外繳納「基本所得稅額」。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佩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