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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102年起申報始能適用

財政部2012.05.11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5月報稅期間接到許多民眾來電詢問,在申報扣除額時,為什麼沒有填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的欄位?

國稅局在此特別提醒,該項扣除額自101年1月1日起實施,應於102年5月申報10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才可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5歲以下之子女,自102年5月申報10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每人每年扣除25,000元,但設有排除門檻,亦即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一、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

     (不論採所得合併計算稅額或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

      適用稅率在20%以上。
二、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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