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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依查詢扣除額報稅 可免檢附證明文件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2012-05-23
學甲區余先生問:

申報100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依據向國稅局查詢扣除額金額填寫申報,可否免檢附證明文件?
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答覆:

依財政部規定,納稅義務人查詢之扣除額資料,僅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之參考,仍須符合所得稅法規定始得列報扣除;其不符合規定仍列報扣除者,稽徵機關應依法核減。納稅義務人如依查詢之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購屋借款利息金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申報扣除,可免檢附其捐贈收據、繳費單據、稽徵機關核發之災害損失證明及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但申報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其他證明文件,仍應依規定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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