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發布的新聞

賴○○君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

對賴○○君作出處分,渠有違反行為時保險法第163條第2項規定之情事,核處罰鍰新臺幣90萬元整。
一、 裁罰時間:101年6月11日
二、 受裁罰之對象:賴○○君
三、 裁罰之法令依據:100年6月29日修正前保險法第163條第2項及第167條之1規定。
四、 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賴○○君招攬推介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美國國際投資人信託公司保險商品,核與行為時保險法第163條第2項規定不符,依同法第167條之1,核處罰鍰新臺幣90萬元整。
五、 其他說明事項:案關違法行為發生於96年間,爰經依據行為時保險法處以行政罰。本會為促進保險市場秩序、維持保險市場安定,進而保障消費者,100年6月29日修正發布保險法第167條之1規定:「為非本法之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代理、經紀或招攬保險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故自修法後,是類違法情事將科以刑事罰則,金管會呼籲民眾切勿以身試法。
聯絡單位:保險局市場管理組
聯絡電話:8968-0371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
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1894c7a1

這案子簡單地說:就是~~~

如果您是保險從業人員,去銷售沒有經過金管會核准的保險商品,

被主管機關查獲,那就是除了罰款之外,會有刑責!

因為保險法是在100年6月29日的時候修正時加入這部份的!

如今~就是那”血淋淋”的裁罰.

”君子愛財取之有道”!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佩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