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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股子女 股利認定有時差

經濟日報/吳泓勳

2013.07.08

股東會旺季過後,開始進入上市櫃除權息高峰期。南區國稅局表示,父母如果把名下持有的公司股票贈與子女,當年度分配到的股利所得認定,將隨著父母贈與、過戶的時間點,在除權、除息基準日的前後有所不同,如果未能在基準日前完成,仍歸入父母當年所得。

南區國稅局說明,父母如果將個人名下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企業發布的除權除息基準日前,贈與並過戶給子女,並已依法申報、繳納贈與稅,之後子女持受贈股票所領到的分配股利,就屬於子女個人所得。

反過來說,如果父母未能及時捐贈,導致在除權除息基準日後,才正式贈與並過戶股票給子女,則當年度的股利所得仍屬於父母所有。

南區國稅局官員並舉例,趙先生持有甲公司股票,而甲公司在2013年5月1日召開當年度股東會,會中通過決議,每股將發放現金股利5元,並訂定除權除息基準日為6月15日。

而趙先生在5月20日,將名下持有甲公司股票10萬股,贈與過戶給女兒,甲公司依股東名冊配發現金股利後,趙女獲配營利所得50萬元,則應該依所得稅法申報當年度的綜所稅。

反過來說,趙先生如果是在6月16日以後,才把手上的股票,贈與並過戶給趙女,當年度的分配股利,所得額還是必須歸入趙先生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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