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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贈農地 贈與稅限制放寬
經濟日報/陳美珍
2013.08.05
農地先贈與、後回贈,財政部同意放寬限制,只要贈與後五年的列管期間內,農地仍做農業使用,回贈給原所有權人時,即免追繳贈與稅。
財政部指出,將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5款規定,免課贈與稅,但自受贈之日起需列管五年。若在列管期間內,回贈給原贈與人,經查回贈前仍作農業使用,即可准予免追繳贈與稅。
財政部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5款前段免課贈與稅的規定,是在獎勵受贈人能將農業用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但為防止受贈人在受贈後,未繼續農業使用,致使失去租稅獎勵目的,才會規定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將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必須追繳應納稅賦。
因此,若受贈人在列管期間內,將受贈取得的農地回贈給原贈與人,稅捐機關只要調查其至回贈時仍繼續作農業使用,即不必追繳贈與稅並不再列管。
不過,財政部強調,這類農地回贈後,若在短期內出售,出售價金不得再轉匯給他人。若被查獲匯至其他人帳戶(如子女等)時,雖然回贈農地的行為可免課贈與稅,但贈與人將出售農地款匯予他人仍涉及贈與,必須就其匯款資金補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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