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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區獵漏 將對供應商開鍘

經濟日報/陳美珍

2013.08.19

銷售貨物或勞務至保稅區的國內供應商,銷售貨物若非供保稅貨物使用,而買方(保稅區營業人)卻誤簽署統一發票扣抵聯,供其做為零稅率證明者,國稅局9月起將全面對供應商開罰。

所謂的保稅區,是指科學園區或加工出口區等以外銷為主的特定區域,可享有外銷減免稅優惠。

財政部指出,賣方供應商(國內企業)若在今年8 月31日前自動申請更正並補報補繳應納營業稅款,仍可適用稅捐稽徵法自動補報僅加計利息免予處罰的規定。

2011年6月22日修正營業稅法後,國內營業人銷售至保稅區營業人供非保稅貨物使用的貨物或勞務,已不適用營業稅零稅率規定,買方保稅區營業人亦不得在統一發票扣抵聯簽署,作為賣方零稅率的證明文件,以避免賣方誤申報零稅率銷售額,出現短漏報繳營業稅的違章情形。

不過國稅局發現,新法施行至今,仍有非供保稅貨物使用的貨物或勞務,經保稅區業者誤簽署為零稅率證明的現象。五區國稅局決定,9月起將針對包括科學園區在內的七大保稅區進行查核,並對誤申報零稅率的國內供應商開罰。

財政部說,保稅區業者蓋錯零稅率發票證明章,多數發生在2011年修正營業稅法,將銷售給保稅區營業人的零稅率範圍大幅擴大至所有「供營運之貨物及勞務」之後。

修法前,國內供應商銷售給保稅區的貨物,只限機器設備、原料、物料、燃料及半製品,成品及勞務並不在零稅率適用範圍;修法後則全數鬆綁,但必須進儲保稅倉庫,接受海關控管並供外銷用的貨物與勞務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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