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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退舊制專戶餘額 認列收入

經濟日報/吳泓勳

2013.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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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退舊制的退休金專戶結清後,所剩餘的金額應認列企業當年度收入,否則不但要補稅外,還將處以罰鍰。
(本報系資料庫)
南區國稅局表示,勞退舊制的退休金專戶結清後,所剩餘的金額應認列企業當年度收入,否則不但要補稅外,還將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罰鍰。
勞退新制2005年上路以來,部分企業因當時沒有全數舊制年資的員工,於是等到公司內部沒有適用舊制年資的員工時,再結清勞退準備金專戶。

但在會計處理上,卻常發生專戶內的剩餘金額認列錯誤,導致企業漏申報而遭到罰款。

南區國稅局舉例,轄區內某甲公司1998年依勞動基準法設立「甲公司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並以委員會名義開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按月提撥員工的勞退準備金,並列報為退休金費用。

2005年勞退新制上路後,甲公司並未結清勞退舊制的退休金專戶,直到勞退新制施行多年,公司內已無適用舊制年資的員工後,2011年才向主管機關申請,結清勞退準備金專戶,並領回剩餘款約200萬元。但甲公司卻因漏報該筆收入,除了遭國稅局補徵營所稅外,還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罰鍰。

國稅局指出,營利事業依據勞動基準法,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時,已允許列報退休金費用,減除稅務成本。'因此依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將勞退準備金專戶結清後,如有剩餘金額應屬企業所有,並認列為當年度收益。

國稅局說,甲公司過去採行舊制時,按月提撥勞退準備金到專戶,已列報退休金費用,所以結清專戶領回的200萬元,應列報為當年度的其他收入。

但甲公司卻因漏報該筆收入,除了遭國稅局補徵營所稅外,根據稅法,還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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