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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最低稅負門檻 維持600萬

經濟日報/陳美珍

2011.12.29

PC2

個人及企業明(101)年適用最低稅負免稅門檻維持不變。個人合計應稅及免稅金額超過600萬元,才需要申報最低稅負,並就原享有免稅的所得另報繳20%所得稅。這項申報門檻已經連續第七年不變。

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即最低稅負)規定,包括基本稅額應扣除的免稅額等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指數上漲累計達10%以上,應連動調整。

財政部已公告101年度營利事業及個人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的基本所得額金額、計算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應扣除金額,以及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保險死亡給付金額,均與100年度相同如下:

一、101年度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在新台幣200萬元以下免繳納最低稅負所得稅。

二、101年度個人的基本所得額在600萬元以下者,免繳納最低稅負所得稅。

三、101年度營利事業的基本所得額超過200萬元者,其基本稅額為基本所得額扣除200萬元後,按行政院訂定稅率即10%計算。

四、101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者,其基本稅額為基本所得額扣除600萬元後,按20%計算的金額。

五、個人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應申報的保險死亡給付,101年度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000萬元以下部分,免計個人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指出,101年個人需計入基本稅額的所得共有未上市櫃股票及私募基金的交易所得、全戶超過新台幣100萬元的海外所得、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的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但全戶全年在新台幣3,000萬元以下免予計入),非現金部分的捐贈扣除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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