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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為旁系親屬所有,無法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2013.03.22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民眾詢,父親逝世後,他個人繼承取得土地,而弟弟繼承取得地上房屋,目前他設戶籍於該地,是否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依土地稅法第9條及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以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須符合:1.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情形。2.地上房屋係屬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3.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稅率繳納地價稅,以一處為限。符合以上3個條件,才可以適用千分之二的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以本例來說,土地及房屋分別為兄弟所有,因弟弟為旁系親屬關係,不符合上述第2點之規定,地價稅仍只能以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稅務局提醒大家,如符合上述規定,尚未提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請備妥戶口名簿、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或使用執照影本等證明文件並填具申請書,於每年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當年度地價稅才能以千分之二的優惠稅率核課,請大家告訴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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