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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員代收繳稅文件 具效力

經濟日報/吳泓勳

2013.09.18

大廈管理員代收繳稅文件具合法效力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指出,繳稅文件寄到納稅人住所時,若由大廈管理員收件已算送達,即使未轉交本人,也會開始計算30天繳納期限。近期某公司主張不是公司員工收件,沒被通知到不應遭強制執行,但仍不被國稅局接受。

台北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與行政程序法規定,寄送繳納稅捐文書,稽徵機關應在繳納日期前送達,而在繳納期限屆滿30日後,納稅人仍未繳稅,則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台北國稅局指出,稅捐繳納文件的送達定義,包含送到納稅人的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但如果送達處所卻未能直接交給本人時,也可交給同居人、受雇人或處所接收郵件人員等。

台北國稅局表示,在稅捐繳納文書寄送實務上,較常發生疑義的部分,主要是由住所的大樓管理員簽收郵件所產生。

舉例來說,轄區內就有某甲公司,對遭國稅局要求補繳100年度營所稅,並移送強制執行提出異議。甲公司主張,國稅局核定的稅額繳款書,在文件送達期間,公司正好內部整修,且全員外出執勤,僅由大樓管理委員會的管理員代收,之後也沒有看到稅額繳款書,認為不應移送強制執行並加徵滯納金、利息。

台北國稅局說,公寓大廈管理員為住戶接收郵件,屬於行政程序法第73條第1項規範的「接收郵件人員」,也就是說,從大樓管理員接收文件時已經算是合法送達,甲公司超過限繳日期仍未繳稅,移送執行處分並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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