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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 「稅」你一萬年

台灣英文新聞

2013.10.21

刑事妥速審判法於2010年三讀通過,限縮檢察官不斷上訴的權限,讓重大刑案可以在8年內正確而迅速審完,保障人民司法人權;但是牽涉更廣泛,與全國納稅人權益相關的稅務爭訟,卻脫離不了「萬年稅單」的魔咒,一個案子纏訟十幾年,甚至二、三十年都有,法院還沒判決誰對誰錯,納稅人財產就被凍結、限制出境、管收等,比司法纏訟更恐怖千萬倍。難怪前中央研究院院長李遠哲,在出席「李遠哲與台灣首次政黨輪替」新書發表會時透露,當年國政顧問團開會時,許多人因為受到查稅的威脅而不敢出席。查稅連政治人物都受不了,何況是一般小老百姓?

  台灣萬年稅單的問題,出於有爭議的稅單一開出,納稅義務人尋救濟途徑進行復查、訴願,打行政訴訟,也無法獲得公正的救濟,稅奴被稅務纏身一輩子,因此自殺輕生也時有所聞。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教授黃俊杰10月應台北律師公會邀請,發表「稅捐核課及救濟法制之檢討」時表示,當納稅義務人接到錯誤的稅單,提起復查等行政救濟,最後在行政法院就算稅單獲得撤銷,那也只撤銷「復查決定」,原處分仍然在,所以有永遠打不完的稅捐訴訟。

  黃俊杰進一步提到,行政法院敗訴率高(稅務爭訟民眾勝訴率不到一成),少數勝訴發回給稅務機關,原始稅單還在,又可以再重核復查決定,納稅義務人就像碰到一個稅捐無敵鐵金鋼,在金額上每次少了一塊錢,少了二塊錢,就是一個新的復查決定,「萬年稅單」就是這樣糾纏,對納稅義務人來說,更是苦不堪言。他提到要解決「萬年稅單」的糾纏,制度上應建立稅捐妥速審查機制,東吳法律系陳清秀教授也指出,應該加入行政法院法官做終局判決,直接決定應納稅額的機制,才能杜絕萬年稅單。

  黃俊杰教授舉了一個實例,目前在夫妻合併申報制度之下,有一個太太跟先生合併申報個所稅,太太做納稅義務人。先生是做廢鐵的回收業,幾年後國稅局推估他一年大概有三億收入,因屬推計課稅,所以成本費用無法扣除,三億所得要繳一億二千萬的稅,因為他沒有申報,再加一倍罰緩,總共二億四千萬,對於一個沒有會計稅法專業的人,從頭到尾都不知道如何主張權益,收到稅單就傻眼了,接下來繳不出稅款,就要面臨財產被拍賣的下場。但是如果要走上行政救濟,萬年稅單的糾纏之下,納稅人穩死無疑。

  稅務機關行使稅法上的補徵權,應該有所限制?黃俊杰認為:我國稅捐稽徵法21條規定,在五到七年的核課期間內,如果稅務機關另外發現納稅人有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黃俊杰認為應該區分稅捐處分的類型,他參考德國稅捐通則,建議台灣應該將原核課處分區分為「自動報繳」、「申報核課」、「查定課徵」三類,納稅人「自動報繳」的類型可以適用稅捐稽徵法第21條;而「申報核課」、「查定課徵」已經過稅務機關調查、估價及核算稅額者,原則上納稅人應該受到信賴保護才對,稅務機關不應任意要求補稅甚至處罰。「法的安定性,在稅捐課徵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黃俊杰強調,納稅人如果不能信賴稅務機關開出來的稅單,不知稅款繳得對不對,也不知道何時會補徵或處罰,將嚴重影響其財務規劃等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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