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子還債視同贈與法院判補3,000萬稅金

文/葉惠娟

最高行政法院日前判決,林姓婦人94年5月間出售4筆土地得款7,840萬元,因代為清償兒子林君公司的債務,需補徵贈與稅3,081.5萬元。

林姓婦人主張與林君為借貸關係,並且指出匯入林君公司的帳戶款項,雖有移轉效果,但匯款原因究竟是借貸、清償債務、贈與、信託物返還、處理委任或代理事務,都不能依匯款行為予以認定。

但法官認為,林姓婦人出售土地所得款項7,840萬元並代償林君公司債務,使林君公司的債務減少,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的「債務承擔」要件如果二人關係為借貸關係,當事人之間通常留有資金往來情形紀錄,作為清償債務憑證。

此外,依照司法院釋字第537號解釋意旨,如果稅稽徵機關已提出相當事證,客觀上已足證明當事人的經濟活動,可以推知有贈與情事,而納稅義務人財產關係變動的事實,又無法清楚說明原因事實並提出足以作為證據資料基於經驗法則,其原因可能出於無償,稽徵機關即可據此核課贈與稅。

再者,由於林君公司的債務高達7,800餘萬元,如果林姓婦人與林君為借貸關係,依據商業會計法,應將重大經濟活動始末的會計財務憑證等資料完整保存,以供營利事業所得稅或營業稅申報,但林姓婦人與林君都沒有證據證明

【2011-08-02,現代保險健康理財電子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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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國稅局先查”資金流程”,上述案例有匯款;

最~最~重要的是:親子間如要主張~非贈與,

一定要有”足夠的證據”

因為林君是經營公司,一般如果向他人借款,

在其公司的帳務中一定會有記錄(個人一定有借據),

而~~~林君拿不出公司的帳務中有這一筆借款,

所以就被法官判定~~為親子間的”贈與”行為,

故須補稅!

其實~~我想說的是:我國因為大都是中小企業,

過去誠實記帳的觀念薄弱,所以~像這樣的案例,

真得就很難主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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