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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老年給付再受僱 可保職災險
中央社
2012.08.07
勞保局今天提醒,領老年給付之後,如果再受僱工作,職業工會無法替退休會員辦理職業災害保險,但可請雇主加保勞保「職業災害保險」。
勞保年金在民國98年元旦施行後,於97年12月31日以前有勞保年資者,可選擇1次請領老年給付;勞保年金施行後,初次參加勞工保險者,不可選擇1次請領老年給付,經勞保局核付後不得變更。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說明,請領老年給付者是已退出職場者,一般而言不能再加保「就業保險」及「勞保普通事故保險」。但基於獎勵雇主僱用銀髮族、分擔職災賠償責任的原則,二度就業受僱者仍可以透過雇主,加保「職業災害保險」。
勞保局指出,職業工會與二度就業受僱者,因沒有受僱關係,所以無法替退休會員辦理「職業災害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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