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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IFRSs 營所稅3大修正

中國時報/張國仁 2012.10.03

勤業眾信會計師林宜信指出,依財政部所研擬,配合我國導入國際財務報導準測(IFRSs)的所得稅法修正草案,其中將影響企業部分主要有營所稅、未分配盈餘稅及股東可扣抵稅額等3方面。

 林宜信說,針對營所稅本身,公司在導入IFRSs開帳日而調整的保留盈餘,應個別檢視保留盈餘發生的性質及原因,若該性質依所得稅法及查核準則規定,係屬可認列及已實現者,則保留盈餘的增加,帳外調整為營業外收入,保留盈餘的減少,帳外調整為營業外支出,如股份權益給付,員工認股權處理等;若該性質依稅法規定不可認列或未實現,則該保留盈餘的調整,稅上不作處理,如補列員工未休假獎金。

 如果該帳外調整增加營業收入,是因法律修正或經財政部核定而將以往未實現的成本費用,就可認列變更為,已實現年度才可認列,那麼,因而增加的應納稅額,如保險業轉列的特別準備金負債,得於5年內平均繳納。

 在未分配盈餘稅部分,林宜信指出,自民國102年起,依IFRSs處理會計事項者,所稱當年度盈餘指本期稅後淨利,加計或減除本期稅後淨利以外的純益,或損失項目,直接列入未分配盈餘的部分。

 她說,因導入IFRSs的保留盈餘淨增加數,減除依法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如未實現重估增值及累積換算調整數、分配盈餘或彌補虧損後的餘額,應加徵10%營所稅,該稅額得於5年內平均繳納。

 導入IFRSs的保留盈餘淨減少數,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得於101年的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列為減項;該淨減少數與101年底累積未分配盈餘合計為負數時,該負數得作10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的彌補虧損。

 林宜信指出,至於股東可扣抵稅額部分,原則上沒有變動。但提醒企業,因102年度開帳而增加或減少的保留盈餘,於計算101年度盈餘分配基準日的股東可扣抵稅額比率時,就已列為分母,因而可能降低可扣抵稅額比率或使稅額扣抵比率超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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