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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容積暴利 財長:嚴查逃漏稅

工商時報/林淑慧

2013.03.04

財政部長張盛和表示,個人出售古蹟或未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容積率,具有權利交易性質,必須按取得對價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未來將會要求國稅局針對容積移轉,加強查緝逃漏稅。

張盛和指出,非土地所有權人的容積率買賣,目前併入所得稅機制中課稅,有所得者應主動誠實申報;針對私人容積移轉獲利可觀,他將要求國稅局加強查核納稅人是否有未申報或申報不實的情況,同時也呼籲相關利害人可提出檢舉,檢舉獎金最高400萬元。

國稅局官員強調,逃漏所得稅若經人檢舉,凡在核課期間7年內案件,國稅局有公權力可依法補稅帶罰,呼籲納稅義務人切莫低估國稅局的查核能力。

財政部表示,土地所有權人依據「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或「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取得的土地容積權益,可免繳所得稅,但是非土地所有權人的容積率買賣,將被認定為權利移轉,必須課徵所得稅。

至於報稅方式,按現行稅法規定,應以從第三人取得的對價,減除原始取得的成本,以及因取得、改良或移轉容積權益而支付的費用,以其餘額申報財產交易所得額,併計其他所得項目,在每年5月申報個人綜所稅。

另外,企業、機關、團體或組織出售土地容積移轉權益,所取得的收入則屬於銷售勞務,依法也必須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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