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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易憑證 報稅必備

中國時報/林淑慧

2013.03.06

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房屋的交易憑證,是計算財產交易所得的依據,納稅人應好好保存,並在每年5月報稅時提出證明文件;未能提出者,稽徵機關將依財政部核定標準認列所得額。

 國稅局官員指出,個人買賣房屋的交易憑證,包括交易時的成交價格、取得成本,以及因取得、改良、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費用的證明文件等。

 南區國稅局近期查核轄區內綜合所得稅申報情形,發現納稅人小明於99年間出售位於台南市的房屋,卻未依法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國稅局即按照當年度財政部核定標準、按房屋評定現值的13%,核定小明的財產交易所得為42萬元。

 小明收到補稅通知不服,並提出復查及訴願,主張房屋是賠本出售,這樁交易並沒有所得,但因為提不出房屋出售價格及成本費用證明文件,而遭到國稅局駁回。

 官員指出,稅法規定民眾申報不動產的財產交易所得稅時,如果提不出當初買進的成本等證明文件,可依財政部每年公布的不動產交易所得率計算所得;以「房屋評定現值」的固定比率計算出的售屋所得,多半會比實際交易價格為低,是不少售屋族會採行的節稅方法。

 不過,對於低價賠售的售屋族來說,若無保存買、賣契約書(私契)、價款收付紀錄,以及相關費用憑證,作為申報綜合所得稅的佐證,國稅局依法會以房屋評定現值的固定比率核算售屋所得,納稅人反而要繳交所得稅。

 國稅局提醒,房屋交易時的契約書及付款紀錄等憑證,應妥善保存,以利日後申報舉證,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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