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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已變更未作營業使用,請即時申報房屋稅省更多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2013.03.18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原本供公司行號登記營業或作為事務所使用的房屋,在辦理停業或註銷營業登記後,如果房屋使用情形已變更為住家用時,應儘快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改課,可即時享受較低的住家用稅率,若未依規定申報使用情形變更,依法仍會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小小一個動作,稅金省很大喔!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稅依實際使用情形不同,稅率分為住家用1.2%、營業用3%及非住家非營業用2%等三種。如果房屋原本供作營業使用,之後營業商號若有註銷、停業或遷出等情形,並已變更為住家使用時,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應在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房屋所在地稅捐機關申報使用情形變更。差別在於房屋稅採按月計課,只要在當月15日以前申請變更為住家用,當月即可改按較低的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如果在當月16日以後才提出申請,則只能從次月起改課。 此外,房屋如有增建、改建或拆除等情形,同樣也應在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稽徵機關申報,以確保稅籍資料正確。為了維護您的權益,稅務局籲請民眾早申辦早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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