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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月子費用不能申報綜所稅扣除額
經濟日報/邱馨儀
2013.03.19
坐月子中心的費用,能不能列報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除非有醫療行為,而且是依法立案或與全民健保有特約關係的護理之家等機構,出具的收據與醫師診斷證明書之外,是不能申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
南區國稅局指出,其轄內納稅義務人莊君的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檢附某私立醫院附設產後護理之家收據影本,及該醫院之診斷證明書,將其配偶陳君支付坐月子中心之費用85,000元,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經該局否准認列。
莊君不服,提起復查、訴願均遭駁回,而。訴願駁回的理由指出,按得列為「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者,以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及生育費,給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莊君配偶坐月子期間之費用,非屬醫藥及生育費用,故否准認列該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85, 000元,並無違誤。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列報醫藥及生育費除需符合前揭所得稅法規定外,尚需檢附填具就診人姓名的單據正本,單據已交服務機關申請補助者,需檢附經服務機關證明的該項收據影本,但已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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