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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合併前 不適用連結稅制
工商時報/張國仁
2013.03.19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公司未分配盈餘的課徵,按個別年度計算課稅,應依個別年度分別辦理申報;尤其是,企業併購後採母子公司連結稅制,並不適用合併前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申報。
凱擘公司結算申報95年度未分配盈餘課稅,擬採連結稅制,遭到國稅局否決的爭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宣判,凱擘敗訴;本件仍可上訴。
民國95年8月10日東森媒體與盛澤公司合併後消滅,盛澤係存續公司;隨後盛澤在95年8月間與凱擘合併後消滅,凱擘為存續公司。
96年間,凱擘結算申報營所稅,因先前有進行企業併購,於是採連結稅制申報,將合併前東森媒體95年度未分配盈餘10億7,960萬元納入合併申報範圍。
國稅局查核後,不准凱擘與東森媒體的連結申報,並依申報數核定東森媒體95年度未分配盈餘10億7,960萬元,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1億796萬元。
國稅局指出,凱擘是以存續公司名義辦理消滅公司,也就是東森媒體的95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與企業併購法第40條規範,母子公司得採合併申報之立法意旨及形式要件都不相符。
判決指出,東森媒體因與盛澤合併而消滅,盛澤係存續公司,隨後盛澤又與凱擘合併而消滅,並以凱擘為存續公司,則合併前,東森媒體與凱擘並非具有控股關係的母子公司,因此不適用企業併購法第40條規定及合併申報的處理原則。
法院指出,有關未分配盈餘的課徵,依所得稅法規定,按個別年度計算課稅,應依個別年度分別辦理申報,不因營利事業遇有解散或合併情事而變更,所以不必然96年度可以採母子公司的連結稅制,而95年度就可以比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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