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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虧互抵 須符合4要件

工商時報/林淑慧

2013.03.29

營運虧損的企業看過來!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昨(28)日表示,企業要申請適用盈虧互抵,必須符合四大法定要件,尤其要在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期限之內完成申報,以免功虧一簣,無法享有合法的減稅利益。

這四大法定要件包括:1、企業必須符合公司組織;2、會計帳冊簿據完備;3、虧損及申報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以及4、如期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等四大要件,才能適用盈虧互抵的規定。

所謂「盈虧互抵」條款,依據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的規定,企業得將經稽徵機關核定的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申報當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營利事業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近期查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情形,發現轄區內的甲公司列報當年度全年所得額為1,500萬元,並自行扣除前10年虧損900萬元,以600萬元申報當年度課稅所得額,但盈虧互抵部分遭國稅局剔除,甲公司還被要求補稅153萬元。

國稅局人員追查之後發現,100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5月1日至31日為止,但甲公司卻在6月1日才完成結算申報,因此無法適用前10年虧損扣除的規定。

官員強調,「差一天,繳的稅款就差很大」。企業要適用盈虧互抵,四大法定要件缺一不可,甲公司的會計帳冊簿據完備,在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也都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但卻忽略了申報期限而逾期申報,即使只晚了1天申報,依法就是不能適用盈虧互抵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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