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分享新聞

迂迴無償轉讓股權 贈與稅上身

工商時報/林淑慧

2013.03.29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昨(28)日表示,未上市櫃公司的原始股東,在辦理現金增資時,具有認購新股的權利,若是自願放棄認購新股,而將認購權無償轉讓給子女,小心被課徵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近日查核企業現金增資案件時,發現轄區內的A公司,屬於未上市櫃且非興櫃的公司,原始股東皆為家族成員,在99年9月召開股東臨時會,通過增資2,000萬元,以每股認購價格1,000元發行新股2萬股。

A公司在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後,經董事會通過,訂定認股基準日為99年10月20日;公司二大原始股東甲和乙,不僅在認股基準日前放棄增資認股權,並由董事會洽特定人丙及丁來認購。

南區國稅局調查之後發現,甲和乙為夫妻,而認購新股的特定人丙及丁,則是二人的子女,由於這四人都是A公司的股東,加上甲和乙分別擔任公司的董事長及董事,對公司董事會洽特定人的行為,具有直接的掌控力,因此依實質課稅原則,要求甲和乙補繳贈與稅。

官員表示,新股認購權的特定人,為原始股東二親等以內親屬的子女,A公司增資後每股淨值達1,798元,高於認購價格1,000元,顯見甲、乙(父母)是藉由放棄認股權,實際將各自擁有的認股權贈與給丙及丁(子女),因此就股權淨值與認股金額的差額,補徵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指出,公司原始股東形式上放棄認股,卻在實質上藉由對董事會的掌控,使公司洽特定人認購新股,同時特定人又是原始股東二親等以內的親屬,在認購新股後享有實質經濟利益,將被認定為以「迂迴方式無償轉讓新股認購權」給特定人,應課徵贈與稅。

不過,財政部官員表示,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原始股東若是單純放棄新股認購權,將不構成贈與行為,不會有被課稅的問題。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佩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