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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外籍個人稅負新衝擊

林淑怡、陳欣旋/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經理/工商時報

2013.04.09

中國大陸在十二五經貿財稅改革中已經逐步建立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接下來將開始完善收入分配結構和制度,增加城鄉居民收入,縮小收入分配差距等規劃。

在2013年2月3日,大陸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改委等三部委《關於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6號提出35條措施,為了達到逐步縮小收入分配差距緩解城鄉差距、規範收入分配秩序禁止非法收入、收入分配趨於合理等目標。

透過這35條措施中,發現完善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的徵收、管理和處罰措施之趨勢正隱然成形,內容提及將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徵收範圍,建立健全個人收入雙向申報制度和全國統一的納稅人識別號制度,是大陸建立小康社會的收入分配制度之起始。

有三項措施對於外商投資企業有明顯的影響,宜特別注意:

(1)第5條:促進中低收入職工工資合理增長,至2015年,集體合同簽訂率達到80%,逐步解決一些行業企業職工工資過低的問題。

(2)第14條:取消對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等稅收優惠。

(3)第15條:在適當時期開徵遺產稅。

由以上可以發現中國大陸落實了新修訂的勞動合同法,研究出台灣勞務派遣規定等配套規章,嚴格規範勞務派遣用工行為,依法保障被派遣勞動者的同工同酬權利,勞動者同工同酬之概念將逐步被落實。在鼓勵投資方面,以往吸引外商投資之優惠政策,逐步被修正以及取消,未來將衝擊外商投資企業。

大陸過去為吸引外資,給予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相當優惠的稅收政策。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享受內資企業無法享受的稅收優惠,而外國投資者,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在過去都可以享受到免稅,但隨著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統一後,大陸開始對外資企業和外籍個人開徵了房產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然現行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依據現行有效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1994年5月13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4】020號),仍屬於免徵個人所得稅的收入,此通知尚未取消。追究其國發【2013】6號之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目標,若以解決收入分配領域中收入分配秩序不當、隱性收入、非法收入問題出發,可想見大陸必會積極修正內外資企業及投資者稅收待遇不一致的現象,故若仍保留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的免稅待遇,將不符合建立公平和中性的稅收制度。

按大陸制定政策的慣例,在國務院轉發三部委意見後,作為財稅主管部門的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將修改、制定相關法律法規,所以國發【2013】6號文中提及之取消對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等稅收優惠的規定,應僅屬於原則性的指引尚未正式發文通知,未來外籍個人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開始徵稅之依據,將會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

這樣一來以台籍人員為例,由於尚且無法適用租稅協議的優惠扣繳稅率,故驟然從免稅的情況一下子課徵20%的個人所得稅,之前在進行大陸股權移轉時會先利用該外籍人員取得股利免稅的政策,採用先分配股利,再轉讓股權的操作模式,以合理降低稅負的方式,如今該6號文發布後,這樣的操作模式優勢已不存在。

再搭配於2011年所發布之國稅發【2011】50號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切實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徵管的通知」,內容亦在加強課徵高收入者及外籍個人外,在所得類型也鎖定於轉讓財產所得、股息紅利所得與勞動所得,由此可知,近年來大陸對個人所得稅徵稅力度與態度之嚴謹與重視,台商企業與個人需及早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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