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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報房屋交易所得 小心重罰

工商時報/張國仁

2013.04.18

法院指出,以訂立房地交換契約或以停車位交換土地等民事債權行使的行為,其收入應為請求返還土地債權實現的代替利益,所得稅法上屬於其他所得,民眾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列入報稅。

台北市市民甲,在95年結算申報綜所稅,經北區國稅局認定甲漏報其他所得及配偶營利所得,歸課甲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2,061萬,淨額1,992萬,核定補徵稅額698萬,並按所漏稅額705萬,罰鍰343萬,合計連補帶罰計1,041萬,幾乎是出售土地所分得價款的38%,真是很不划算。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判決,甲提起稅務爭訟敗訴。法院指出,綜所稅是採自行申報制,納稅義務人依法就負有據實申報的義務,若產生漏報,而且是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就要負擔過失責任,補稅加罰鍰是免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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