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分享新聞

國際債券 免證所稅證交稅

工商時報/鄭淑芳

2013.03.22

人民幣債券開跑,推動人民幣債券上線的大功臣櫃買中心指出,人民幣債券之稅負規定與現行國際債券之規定一致,依規定得不用繳交證所稅、證交稅,不過若發行人為大陸或香港企業,其稅賦規定則須另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辦理。

人民幣債券成功在台上市,相準投資人民幣債券既可賺取債息,還可以享有人民幣升值的潛在獲利契機。

櫃買中心指出,若投資國際債券者為本國人,依據所得稅法第8條第4款規定,只要是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含國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境內者,或是,雖在國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其自中華民國境內之法人取得之利息均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取得之債券利息所得即會被納入分離課稅,付息機構於給付時就會先行扣繳10%,不併計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亦不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規定。

若本國投資人買進外國發行人發行之國際債券,依外國法律規定,設立登記之外國公司經中華民國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來臺募集與發行之外國公司債券,其給付之利息所得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毋需扣繳所得稅。惟須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依規定課徵基本稅額。

若投資者為外國自然人,一旦在台居留超過183天,不論買進本國或是外國發行之國際債券,其利息所得稅課徵方式須比照本國自然人,但若居住時間未超過183天的外國自然人,或是非在台居住的本國自然人,購買本國發行的國際債券,雖然是同樣比照本國自然人的規定,但扣繳率為15%。不過若買進的是國外發行人發行之國際債券,因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規定得免稅。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佩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