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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修正條文):
被保險人退保後再參加保險時,其原有保險年資應予併計。
被保險人於88年12月9日以後退職者,且於本條例68年2月21日修正前
停保滿二年或77年2月5日修正前停保滿六年者,其停保前之保險年資
應予併計。
前項被保險人以領取老年給付者,得於本條施行後二年內申請補發併計年資後
老年給付之差額。
第58條(修正條文):
被保險人合於左列規定之一者,得請領老年給付:
一、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一年,年滿60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55歲退職者。
二、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三、 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退職者。
四、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25年,年滿50歲退職者。
五、 擔任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據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5
年,年滿55歲退職者。
被保險人已領取老年給付者,不得再行參加勞工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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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想了解自己的『保險年資』,可以帶身份證向勞保局申請;
當然本人不克前往時,委託他人辦理則需填寫『受委託切結書』,
並檢附本人及受託人身份證『正本』供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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