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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個資法台壽3通訊處遭裁
文/周采萱
業務員侵害他人個資,保險公司若有管理不當需負連帶責任,台灣人壽便因此被主管機關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予以糾正,並裁撤三個分支機構。
金管會表示,台壽業務員自去(99)年3月起,利用其他公司名義在人力銀行網站上刊登徵才廣告,藉以取得應徵者個人資料進行保險招攬,對他人隱私權造成嚴重侵害。
金管會指出,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5條第1項規定,業務員招攬行為應由所屬公司負連帶責任,本次涉案人員範圍擴及北、中部,情節重大,台壽對所屬業務員管理不善,有礙公司健全經營,依保險法給予糾正並裁撤三個通訊處。
金管會表示,保險公司必須對業務員招攬行為嚴加管理,並負連帶責任以維持市場秩序。
【2011-09-05,現代保險健康理財電子日報】
各位~~千萬不要認為是”保險”這個行業才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喔!
目前各行各業都適用,
也就是….您不可”未經當事人的授權”去將個人資料外露,
過去~~交換名單,您可能覺得無所謂,
但~~未來可能會”觸法”!
不可不慎!
在”法務部”網站中有相關資料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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