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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處分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為金管會)今日對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處分,金管會於受理民眾檢舉案件時,發現該公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應予糾正。
一、處分時間:101年2月17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 處分之法令依據: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2項、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及處分結果: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97年至99年間收受未具財產保險經紀人資格之鑫欣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所招攬之團體傷害保險業務並支付佣金,有未依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辦理之情事。
五、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險業者應確實遵守保險法相關規定,並應落實法令遵循,以免觸法。
聯絡單位:保險局市場管理組 
聯絡電話:8968-0782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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