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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欣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為金管會)今日對鑫欣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處分,金管會於受理民眾檢舉案件時,發現該公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核處立即改正,併處新臺幣60萬元罰鍰。
一、裁罰時間:101年2月17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鑫欣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100年6月29日修正前第177條)、第167條之2、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39條(100年2月25日修正前第36條)第10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查鑫欣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未具財產保險經紀人資格,卻接洽及招攬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教育團體責任保險業務,並收取招攬佣金,與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39條第10款規定不符。
五、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經代業者應確實遵守保險法相關規定,並應落實法令遵循,以免觸法。
聯絡單位:保險局市場管理組 聯絡電話:8968-0782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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