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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收入銷售額 依當日匯率計算

經濟日報 2012.09.19

臺南市高小姐:本公司外銷貨物予國外買受人,並提供資訊服務與該客戶在國外使用,所收取之外匯收入,其銷售額如何認定及認列?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營業人直接外銷貨物,應於報關當日按海關公布報關適用之匯率,換算銷售額;未經報關而係委託郵政機構,或依快遞貨物通關辦法規定經海關核准登記之快遞業者,運送貨物出口者,應以郵局或快遞業者所核發執據之日期及金額為準,其金額屬外幣者,則以當日往來銀行買進外匯匯率換算銷售額。至營業人銷售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應以收款日為準,並以當日往來銀行買進外匯匯率換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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