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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股息紅利稅明年起差別化徵收,持股逾1年減半
精實新聞/余美慧 2012.11.19
大陸財政部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對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息紅利所得按持股時間長短實行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持股超過1年者稅負為5%;持股1個月至1年者稅負為10%;持股1個月以內者稅負為20%。個人投資者持股時間越長,稅負越低,主要為鼓勵長期投資,抑制短期炒作。
大陸股市19日開低震盪,截至10:04左右,上證指數跌0.17%,深證成指跌0.56%。
大陸財政部有關負責人指出,按照個人所得稅法有關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比例稅率計徵個人所得稅。為促進資本市場發展,自2005年6月13日起,對個人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計徵個人所得稅,實際稅負相當於10%。
再根據《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通知》,此次對上市公司股息紅利按持股期限實行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的主要內容為,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者,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20%;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者,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10%;持股期限超過1年者,暫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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