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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5年繼承財產 免納遺產總額課稅

經濟日報

2013.01.15

汐止區曹小姐:有關遺產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以及死亡前6至9年內繼承之財產,可以遞減扣除遺產價額之要件為何?

北區國稅局汐止稽徵所答覆: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項第10款之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如果已經繳納過遺產稅,則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6至9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按年遞減扣除80%、60%、40%及20%的遺產價額,但是被繼承人如果是經常居住我國境外之我國國民,或非我國國民,其死亡前6至9年內繼承之財產,則不適用前述扣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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