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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規交互信託 稅負難逃

工商時報/張國仁

2013.05.02

蔡氏夫婦利用交互信託方式,規避所得稅與贈與稅,經稅官發現回歸正常計算後,逃避稅額多達800萬元,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蔡氏敗訴,應納的稅,每一毛錢都要補繳。

蔡先生在95年及96年為杰鑫公司的監察人,自96年6月14日迄今,為該公司董事,蔡太太也自95年起就擔任杰鑫公司董事及經理人。

蔡氏夫婦對杰鑫所分派的94年至97年度盈餘具影響力與控制權,且在杰鑫95年及97年所發放的股票股利都確定後,蔡氏夫婦才在95年7月1日及97年10月1日相互簽訂信託契約。

蔡氏夫婦因此種信託行為,對杰鑫95年至98年所發放的股利,自行申報贈與稅為23萬9,326元,所得稅為2,344萬元。不過,若依規定,蔡氏股票股利按課稅贈與淨額,依累進稅率課徵贈與稅,應繳納贈與稅核計為360萬元,另依所得稅法規定應繳納綜所稅合計為2,852萬元,合計二者所繳稅額相差800多萬元。

稅官查獲此事後,按通常方式重新核算蔡氏夫婦的稅額,蔡氏不服,在訴願失敗後,打起行政官司,但遭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確定。

法院指出,成立信託契約目的在規避稅負,僅徒具形式,並無實質及必要時,稅捐機關即應使該經濟實質回歸其所對應的稅法構成要件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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