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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藝拍所得 國稅局獵漏

經濟日報/陳美珍

2013.08.26

國稅局針對個人拍賣藝術品的查稅計畫已經啟動,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日前發函拍賣公司,提交今(2013)年上半年在台各次拍賣會的交易資料,供國稅局做為勾稽個人出售藝術品報稅的依據。

根據統計,台灣一年拍賣市場拍定成交金額約14億元個人收藏家出售所有的藝術品,交易利得必須繳納財產交易所得稅無法舉證成本者,要按財政部所訂同業利潤標準計算所得繳稅,以古玩書畫為例,實質最高稅率為拍賣價的6%。

台北國稅局為瞭解個人委託藝術品拍賣公司,以公開拍賣會形式,出售古董藝術品的交易情形,已對台北市的拍賣公司寄發「藝術品交易資料通報表」,業者需就今年上半年度各次拍賣會成交紀錄詳實填報回覆。

外界質疑國內藝術品拍賣的相關稅捐過高,導致台灣拍賣市場規模狹小,遠不及大陸與香港每年拍賣金額高達數百億元。據指出,為規避重稅,國內許多藝術品收藏家選擇到香港或大陸進行拍賣,台灣稅捐機關根本課不到拍賣藝術品的獲利所得稅。

財政部對此表示,個人提供古董、藝術品參加拍賣的所得,屬財產交易所得,出售人如能提供認定交易損益的證明文件者,即可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核實課稅;無法提示成本證明者,則是依拍賣品種類(如古董、書畫、雕塑品等)比照各該行業代號分別適用營利事業同業利潤率(零售業)計算課稅所得。

國稅局呼籲,民眾如有出售古董、藝術品或透過拍賣會買賣獲利者,務將拍賣所得併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經查獲漏報事證,除補徵應繳納稅捐,還會按漏稅額加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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