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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賣預售屋 要申報綜所稅

【經濟日報╱虎尾訊】2013.08.14

虎尾鎮張小姐

賣掉預售屋,要申報綜合所得稅嗎?


中區國稅局虎尾稽徵所答覆:

個人轉讓預售屋,應要合併於綜合所得稅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
預售屋買賣與一般出售房屋不同,預售屋完工前,買方購買的是未來建案完工後請求不動產過戶給買方的「權利」,因此建案完工前,預售屋買賣是屬於財產權利的交易,應就實際買賣價差核課財產交易所得。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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